澳門成人教育協會章程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成人教育協會”。
二.臨時聯絡處:澳 門 宋 玉 生 廣 場 255 號 中 土 大 廈 九 樓
電話: 7952151,傳真: 7952184,郵寄地址為澳門郵箱3031號。
電郵: mail@aepmo.com
網址: http://www.aepmo.com 三.本會之宗旨如下:
1. 推動澳門區之成人教育;
2. 使社會大眾明暸成人教育之重要性,積極參與並給予支;
3. 鼓勵會員、團體經常評估所開辦之課程,藉以提高水準;
4. 進行研究工作,舉辦課程及研討會,促進成人教育發展;
5. 向政府當局及社會大眾提供成人教育政策建議;
6. 與區域及世界性組織聯絡,共同發展成人教育工作。
會員
四.本會會員共分四種:
1. 團體會員:任何團體其宗旨與本會宗旨相符,而成人進修為其中一項主要服務或工作 者 ,皆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此等團體
只需對本會工作 作出支持,而仍保留該團體之獨立性,並有權對本會之活動及措 施提出批評或建議;
2. 個人會員:任何對成人教育有興趣之人士(包括任何方式之延續或進修教育 無論其程度為小學、中學或大學,亦不拘其授課
方法),均可申 請作為個人會員;
3. 終身會員:任何上列會員於一次過繳交葡幣五百元作會費者,可成為終身會 員,亦可豁免每年需繳交之會員年費;
4. 名譽會員:熱心成人教育之社會人士,對本會作出特別支持者,本會得邀請其加入為名譽會員。
五.任何入會申請,均需填寫入會表格,並經理事會批准方成員本會會員。理事會有權拒絕某項入會申請而無需公開說明理由。
六.入會費為50元,會費每兩年繳交一次,有效期與每屆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相符。團體會員會費每兩年為葡幣貳佰元,個人會員會費每兩年為葡幣四十元。凡會員或團體會員連續 兩年不交會費者,不能享有會員或團體會員之權利,連續四年不交會費者,作自 動退會論。
七.每一個團體會員可指定一名代表參與本會會員大會及有關工作。如有更換團體代表者,應以書面通知本會。每一團體代表均享有發言權及議決權,如該代表本人亦為個人會員者,在議決時可多投一票。
八.個人會員均享有發言權,議決權及被選舉權。
九.未得理事會事前同意,任何會員均不得對外以本會名義發言或印發宣傳品刊物。
理事會
十.本會理事會以內閣形式,以整體向會員大會負責,可有理事九人至十七人,其中必須包括下列職位之人士: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
十一.理事可以是團體會員代表或個人會員。如屬團體會員代表,則其在理事會所投之票,只代表其個人而不代表其團體,好使該團體可保留其支持與否之權利。
十二.理事之任期為兩年。
十三.理事會之選舉應按下列辦法進行:
在選舉會員大會四星期前,各會員可組成參選內閣並將內閣名單及政綱交本會秘書處備案。秘書處則須於選舉會員大會兩星前將參選內閣之名單及政綱寄發給各會員參考。選舉會員大會上半部時間,各會員均可向各參選內閣提出質詢,下半部時間則進行投票,如第一輪投票未有任一內閣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之票數者, 獲票最多之兩個內閣須接受會員對其進行之第二輪投票,以票數多者為當選。又 如只有一個內閣參選時,在場會員則只需向這個內閣進行信任投票,如此內閣獲 得過半數出席會員之信任票數者,則可當選。否則七天後,再行選舉。
理事會之職權
十四.理事會應處理本會內一切事務。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全權執行會章以及執行在大會上通過與會章配合之規則,當然此規則以不否定理事會為原則。
十五.理事會得聘請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指導會務工作之開展。
十六.理事會內,任何死亡、辭職、更換或其他理由而空缺之職位,應由內閣五分之三或以上閣員通過補選新閣員接替,而其任期及職權與上一任相同,理事應將此等 遞補記錄在案。
十七.工作委員會:
1 . 理事會可在需要時委任工作委員會,使能有效率地發揮其功能,理事會可賦 予特別權力和工作給此等委員會。但其權力之運用只在受委之範圍內,且不 得超越理事會之權力和工作;
2 . 任何本會之會員,均可被委任為工作委員會成員。
理事會之程序
十八.理事會會議不少於每季一次,每次出席理事不可少於半數。如理事長認為需要,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十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缺席則由副理事長主持會議。如任何會議上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在指定開會時間十五分鐘後仍然未能出席,各成員則可以在出席理事中,選出是次會議之主席。
二十.理事會在足夠人數會議上,可執行所有本會所給予之權力及決策權。
廿一.任何會議上之問題,應由多數票決定,若正反票數相等,則理事長可投第二票。
廿二.理事長職權
1. 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各項會議;
2. 除理事會指定由特派理事所負責處之事宜外,理事長有權簽署本會名下所有文件;
3. 每年於會員大會上代表理事會提交一份工作報報告書;
4. 領導理事會各部門之工作;
5. 理事長之職權不得超越會章或理事會之職權範圍。
廿三.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理事長缺席時代行其職務,或負責理事會所委派之其他職務。
廿四.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理事互選充任,另可轉任受薪文書以協助工作。
廿五. 秘書處職務如下:
1. 負責本會一切內部行政事務;
2. 必要時為各種會議、通告及信件準備譯本分發有關人士;
3. 為所有會議作記錄;
4. 在必要時負責本會之宣傳活動;
5. 負責理事會委派之其他職務。
廿六.財務長職權如下:
1. 負責收集本會一切收入,並將款項以澳門成人教育協會之名義,存放在理事會所指定之銀行內;
2. 代本會繳付所有經理事會授權支出之費用;
3. 為本會準備一份詳盡之財政收支記錄;
5. 每年在會員大會上提交一份已核對之財政報告。
監事會
廿七.本會監事會可有監事不少於三人,但不多於七人,人數由選舉會員大會決定,其中必須包括下列職位之人士: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
廿八. 監事之任期為兩年,與每屆理事會之任期相符。
廿九. 監事會之選舉應在於選舉會員大會中,在選出新一屆理事會後,任何非理事之會 員均可被提名作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之候選人,以投票方式個別選出監事長 、副監事長及監事等職務。
監事會職權
三十.監事會應監察理事會在其處理及執行本會內一切事務時,均不得違反本會會章。故理事會會議之記錄,均須於其會議後十四日內送交各監事會參考,在監事會收 到理事會會議記錄後十四天之內,倘無口頭或書面提出不同意見,作無異議論。 監事會得隨時對理事會之工作提出詢問,並提出意見或建議。
卅一.監事會內任何因死亡、辭職或其他理由而空缺之職位,應由會員大會選舉遞補,而其任期及職權與上一任者相同。監事會應將此等補選記錄在案。
卅二.監事會之程序與理事會相同。
卅三.監事長職務如下:
1. 負責召集及主持監事會各項會議;
2. 每年於會員大會上,代表監事會提交一份工作報告書;
3. 監事長之職權不得超越會章賦予監事會之職權。
卅四.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並在監事長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卅五.監事會秘書則負責監事會會議記錄之事宜。
會員大會
卅六.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至少三人組成,其一為主席,其他為副主席。負責決定召 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其具體工作可要求理事會之秘書長協助。
卅七.會員大會之召開
1. 會員大會須於每年舉行,而日期與上年之會員大會相隔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2. 除依章每年召開之會員大會外,一切會議皆為非常會議。會員大會主席團、 理事會成人數不少於全體會員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召開非常會議。
卅八.若有提議通過某議案用以補充或修改此會章,必須在十四日前通知會員,並於開會前七日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在特別情況下,並應給會員列明所討論 之重要事項。
卅九.若因意外,會員收不到此等會議之通知,則不會影響在該會上所通過之議案。
四十.在本會之週年大會上,應處理以下事項:
1. 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2. 通過週年財政報告;
3. 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4. 在理事會任滿時,選舉新一屆之理事會及監事會。
四+一.每次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決定,由理事會執行。
四十二.會員大會由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主持會議。若在此等會議上,主席和副主席在擬定會議時間十五分鐘後仍未出席,則在場之理事可選理事會其中一人 為臨時之會議主席。
四十三. 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人數之四分一,為會員大會會議之最少出席人數。
四十四. 若在指定會議時間三十分鐘後,與會的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人數仍不足四分之一 者,則取銷是次會議,並由會員大會主席稍後再通知會員另次會議之日期、時間 及地點。又若在此第二次會議中法定人數仍不足,則第二次法定會議人數則改為 五人,在此討論的事頊將以多數議決。
四十五. 除以上所提會議以外,一切普通會議上之問題須由與會之大多數團體會員及個人 會貝舉手決定,若正反票數相等,則主席可投決定性之第二票。
四十六.無論任何會議,當主席宣佈一項議案通過並將之記錄,此便成實際條文,而毋須聲明正反之票數。
經濟
四十七.由本會發出之所有屬於本會之銀行支票及其他匯票,均需由理事會授權之五名理事其中三人聯名簽署,其中必須包括理事長及財務長。
四十八.本會之財政年度應由每年一月一開始,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四十九.一切賬目應每年核對,並將該核對好之財政報告在本會之週年會員大會上提交。
五十.若本會出現財政問題,則所有現任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均有責任解決此等債務問題。
五十一.若本會在不得已宣告解體時,則所有有關之金錢(包括現金及存款),將全部交出作推進澳門成人教育之用,是次解體會議在場之會員可決定將款項以何種方式交給何種機構。
補充
五十二.此澳門成人教育協會章程,可由會員在會議上提出議案,將其修改、補充。但必須由出席會員大會之百分之七十五大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